检察机关文物保护职能
发布时间:2025-06-04
一、履职方式:
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文物保护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落实文物保护职责;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不法行为人侵害文物的行为,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修复、赔偿等侵权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 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文物保护领域的违法情形
1.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2.文物安全“十不准”
1、文物建筑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2、文物建筑不准进行焚香、烧纸、点蜡烛、点油灯等明火活动。3、文物建筑内不准吸烟、乱扔烟头。4、文物建筑内不准铺设燃气管线、使用燃气、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5、文物建筑内不准停放电动车辆及汽油、柴油车辆。6、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7、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8、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准私自搭建建筑、进行影响文物安全的施工。9、不准私自修缮文物,不得进行触摸、涂画及“穿衣”“装彩”等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10、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保单位,不准设立功德箱、开展宗教活动。
举报电话:12309 0574-8766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