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
发布时间:2023-03-13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2月1日在宁波市江北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顺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度主要工作
一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立足全区“创智和美”目标定位,聚焦实施“五个争创”奋斗路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实现了新提升。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全面落实“除险保安”行动部署,突出打击各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批捕169人,起诉925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案件7件16人。加强“打伞破网”力度,立案查处涉黑“保护伞”1人。办理的胡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获评全省典型案例。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依法查处公安部督办的涉案金额高达4.8亿余元的“31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起诉148人,对3名境外在逃主犯批准逮捕并建议发布红色通缉令。
聚力保障经济稳进提质。严厉惩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我市某农业龙头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量身定制服务计划书,帮助两家培育上市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办理全市首例跨省企业合规案件,探索异地协作第三方考察机制,努力让“带病”企业实现“司法康复”。协同区工商联等多部门举办首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制定出台助推经济稳进提质二十条措施。牵头成立江北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聚合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司法局等成员单位职能力量,“一站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案例分别获评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最优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竭力参与区域社会治理。针对利用寄递渠道贩运毒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通信行业“内鬼”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积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或健全监管机制,取得良好效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联合公安机关共同采取实招,使我区万人犯罪率由去年的36.35下降至16.81。做实办案“后半篇文章”,分析梳理车辆检测领域腐败问题多发现象,相关专报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20余次,受众2万余人次,连续第八年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官方微博连续第三年入围全国“二十佳”。
二、围绕高品质生活需求,在司法为民中诠释检察情怀
尽职尽责回应群众美好生活期盼。聚焦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依法提起全市首例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严守粮食安全底线。依托甬舟一体化发展战略,建立两地检察机关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大陆引水工程姚江水源地公益保护合力,相关工作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关注甬城泊车收费问题,监督职能部门完善相关规则,在停车收费上大幅度让利全市百姓,使便民惠民项目更加落地见效。立足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探索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设立全市首个“检察慈善分会”,筹集检察关爱公益救助金300余万元,全年开展司法救助30余人次,发放救助金40余万元。
用心用情加强“一老一小”保护。以专业化办案团队全面织密老年人权益保护网,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注重提高检察环节追赃挽损质效,为老年被害群体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通过“不起诉+救助”模式妥善办理老人为找工作办假证案,被《检察日报》头版报道。坚持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防止“一放了之、一罚了之”,力促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改过自新。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7份,责令“甩手家长”依法带娃。开展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监督,努力消除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
有力有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220余件。院主要领导亲自包案,化解了六年未了的信访案件,有效促进信访积案清零。积极助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与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部门联合打造全市首个“3+N”多元共治联络室,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应听尽听”,对13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做到是非曲直大家听,“法结”“心结”一起解。深入贯彻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保持在80%以上。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捕53人,不诉340人,诉前羁押率16.1%,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聚焦高标准履职监督,在实干奋进中扛起检察责任
刑事检察精益求精。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监督立案109人、撤案14人。追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犯葛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深化刑事执行监督,积极开展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切实维护“高墙内”的正义。注重提升社区矫正监督刚性,办理的王某脱管监督案获评全市社区矫正典型案例。运用“三查融合”高效办理徐某某职务犯罪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促使28万元罚金得以执行到位。主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依法起诉受贿4人、行贿4人、介绍贿赂6人。全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协助上级检察院立案1件1人。
民事检察多点发力。聚焦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依法审查生效民事裁判1500余份,对18个案件开展监督,14件经再审已改判。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等问题,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8件,促使多名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受到应有处罚,其中3件被省检察院评为优质案件。针对一名擅自出售被查封财产的人员,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立案侦查,有力震慑拒不执行行为。开展司法网拍机构不正确结算行为类案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1份,依法纠正违规收取评估费问题,促使规范化经营。
行政检察稳中向好。注重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就14个案件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围绕建设工程分转包、强制隔离戒毒、治安处罚等领域执法不当问题,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使相关部门依法落实整改。着力破解货车多次超限运输却未被吊销营运证背后的监管难题,推动省级交通运输案件处罚系统完成路政、运政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有效促进执法智能化、规范化。协同开展涉重大工程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切实保障轨道交通8号线相关项目依法有序推进,征拆工作在17天内顺利完成。
公益诉讼提质拓面。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扩大公益诉讼社会影响力,共立案3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份。发挥职能联动优势,办理违法使用添加剂的冒牌豆腐生产销售案,在守护老百姓“餐桌安全”的同时,积极保障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提起全市首例不可移动文物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跟进文物保护点大双桥修复施工,全力筑牢文物古迹法治“保护墙”。与区税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与税务稽查协作贯通,合力守好国家“钱袋子”。一个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两个案件分别获评全市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精品案例和优秀案例。
四、着眼高能级系统重塑,在变革突破中激活检察动力
多方位优化履职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主动争取各方关心支持,努力营造法律监督浓厚氛围。强化依法行政和检察监督协同发力,推动召开府检联席会议,凝聚法治共识、完善行刑共治。加强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实现行政执法等领域“人”与“事”同步监督。全面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通过完善协作机制、制定工作指引等形式,着力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多维度深化数字监督。不断加强数字检察改革,牵头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单轨制办案率维持在97%以上。依托省检察院“数据应用平台”,搭建类案监督模型15个,成案32件。瞄准“碰瓷型”车辆保险诈骗乱象,以“检察+保险”数据交互碰撞发现多条涉罪线索,均已刑事立案。探索开发银行账单分析系统,为全市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危化品运输车辆数字监督等4个项目入选全市检察数字办案十大“金点子”。
多举措强化专业素能。坚持小院也有大作为,深入实施“名品、名院、名家”工程。搭建“新三江口月谈”“北检青年说”等学习交流平台,以沙龙、辩论等形式全面助力干警“充电蓄能”。获得国家级荣誉6项,省、市级荣誉30余项,1名干警荣获全市十佳公诉人第一,1篇法律文书入选省优秀公诉意见书五强。充分发挥“外脑”力量,聘请资深专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为检察办案提供智囊支撑。不断加强理论研究,与华东政法大学、宁波大学、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深化检校合作,1个刑事诉讼理论课题获最高检立项。
五、立足高素质队伍建设,在从严治党中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引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积极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选派副处级干部前往隔离点担任行政点长8批次。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30名干警集中进驻防疫“三区”,圆满完成14天的封闭式应急突击任务。深化党建品牌建设,“北检护企暖企行动”党建项目和“北斗星”法治宣讲团分别获评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和团队。
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把人大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履职的重要源动力,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相关工作,认真接受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题审议,从严从实抓好落实反馈。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工商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扎实推进检务公开,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近距离观检察”系列活动,全方位展示办案场景。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20余次。
筑牢廉洁底线。深入开展“五问五破、五比五先”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积极查找并整改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7项。以求极致标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断促进办案规范化。全面推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全覆盖,建立律师代理案件检测系统,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三个规定”填报质量,严防干预司法行为。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决落实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建立动态核查整改机制,切实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的大力支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政法各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一是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思路还需进一步拓宽,助力大局发展的精准度、实效性还有不足。二是“四大检察”监督力度和作用发挥仍需加强,司法办案质效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和精细化建设有待深化,数字监督的成效与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有不少提升空间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务实举措,下大力气加以改进。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明确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我们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新的赶考路上,江北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落实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江北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创智和美城区建设、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城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政治导向,以更强检察自觉助力中心发展大局
坚决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将检察业务融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维视角,着力增强检察产品供给对发展需求的适配性。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全力保障社会环境安全稳定。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有序运转,深化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积极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人民至上,以更好检察服务践行司法为民初心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抓实抓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聚焦特殊群体保护,注重检察工作与人民需求的深度对接,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守正创新,以更优检察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刻把握新征程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更高法治要求,加强内部挖潜和外部协同,推动完善法律监督新格局。聚焦数字检察、“三查融合”两条跑道,重塑立体监督体系,以穿透性、创造性、集成性思维贯通“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进一步推动案件质效双提升。
四、坚持聚势蓄能,以更严检察要求夯实队伍发展根基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素质能力建设,不断创新岗位练兵、业务学习和技能竞赛新模式,着力补齐业务短板,促进干部队伍整体提升。坚持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加强从严治检,确保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更加科学高效。
各位代表,风正好扬帆,奋楫启新程。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研究落实代表审议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步一个脚印把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于行动、见之于成效,为我区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城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31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报告第2页第10行):该案为公安部打击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专项行动2号目标案件,是我省公检法第一批联合挂牌督办的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最多、案值最大的一起。
2.江北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报告第2页倒数第4行):是统筹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检察院。通过建立统一便捷的投诉系统、高效公正的办理反馈体系、权威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涉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办理、答复情况的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对市场主体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诉源治理(报告第3页第6行):指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尽量避免纠纷发展至“诉”之层级,以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标。
4.万人犯罪率(报告第3页第6行):指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人数与当地上年常住人口数(万)之比,是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万人犯罪率=当年提起公诉人数÷上年常住人口数×10000。
5.“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报告第4页第6行):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每接手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要负责该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一竿子捅到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
6.督促监护令(报告第4页第9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法律文书。
7.“3+N”多元共治联络室(报告第4页倒数第6行):指宁波市首个集“共享法庭”“检察官办公室”“执法监督指导站”综合联络室,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及“1+8”执法队伍、赋权街道(镇)等部门组成,有力促进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持续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8.公开听证(报告第4页倒数第4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9.“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报告第4页倒数第2行):“少捕”“慎押”即减少逮捕,并且在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及时解除羁押。“慎诉”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当保持高度慎重的态度,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诉讼程序。
10.“三查融合”(报告第5页第7行):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种调查核实方式,促进三者之间有机贯通、高效协同、形成合力,构建起以审查为基础、调查为关键、侦查为核心的调查核实工作新格局,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1.中央《意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体现了宪法法律要求,对检察机关作出了四个方面的定位,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是为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推动引领、助力赋能的重大举措,也将促使全省检察机关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全力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
13.单轨制办案率(报告第7页第7行):指政法跨部门办案系统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及刑罚执行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协同办案,电子卷宗材料同步信息共享,办案过程全程网上留痕。有效改变传统移送纸质卷宗费时耗力的局面,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提升了办案效率。
14.银行账单分析系统(报告第7页第10行):指由区检察院在初查线索过程中自主探索建立的分析系统,实现了一人一单,一张数据表可展示被调查对象的所有银行交易记录。该系统能够快速排查现金、证券、理财、购房、购车等记录,具有筛查可疑交易对手、追溯交易资金流转、交易对手与特定单位通讯录碰撞等分析功能,最终描绘出整体资金流向轨迹,勾勒出各账户之间的交易网络关系。
15.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全覆盖(报告第8页倒数第2行):2022年4月1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发文,将“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明确除法律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外,对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6.律师代理案件检测系统(报告第8页倒数第1行):指根据最高检《关于做好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动态分析检测软件上线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检察人员办案接受同一律师代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每季度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防止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
※本报告有关数据统计起讫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二
有关数据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