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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8-1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对本院管辖的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依法对辖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7、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办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8、依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伤残等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0、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2、负责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3、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4、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含下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江北区检察保障中心)。

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2719.7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719.75万元,占总收入100%,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719.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719.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100%;事业单位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 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0%;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总收入0 %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2719.7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18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485.64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27.93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973.5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98.14万元,项目支出448.0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19.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决算变化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年初预算为1805.12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05.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0.67 %主要是因为社保基数调整、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人员经费预算在年中追加,及中央政法补助经费在年中下达。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18万元,占0.23%;公共安全(类)支出2485.64万元,占91.39%;住房保障(类)支出227.93万元,占8.38%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0万元,2016年决算为6.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纪检组工作经费由区纪委统一安排,在年中追加。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1437.88万元,2016年决算为1980.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7.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是因为社保基数调整、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人员经费预算在年中追加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81.89万元,2016年决算为425.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20.0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是因为中央政法补助经费指标在年中下达,加班补贴经费在年中追加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16万元,2016年决算为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44.42万元,2016年决算为63.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2.0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是因为社保基数调整、养老制度改革等原因,部分人员经费预算在年中追加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224.93万元,2016年决算为22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是因为公积金基数调整

2.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27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73.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公用经费298.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拨款。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0.8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13 %主要用于接待市区外单位来我院联系工作安排工作餐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6批次,60人次,共 0.8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8.2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8.4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27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保留的公务用车车龄较长,维修费用有所增长。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98.14万元,比上年度增加39.23万元,增长15.15%,主要原因是为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能,培训费有较大增加;因最低工资调整等原因,劳务费有所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6.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6.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6.8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0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0万元,实际支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区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13.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区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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